年12月18日,患儿于某因头痛伴恶心呕吐1周入被告XX医院治疗,颅脑MRI示:四脑室占位并脑积水,考虑髓母细胞瘤可能性大。
12月20日,在全麻下行后正中入路四脑室小脑病损切除术,术后带气管插管转入ICU,呈昏迷状态。术后病理示:(左侧小脑及四脑室)髓母细胞瘤。
术后引流液多,-ml/日,行颅脑CT示:脑积水。术后第四日拔除引流管及气管插管。后脑脊液检查,考虑颅内感染可能,给予美罗培南、万古霉素等。术后持续体温升高、白细胞升高。头部切口渗液,给予床旁三次缝合。于术后第十一日突发高热至42℃,在局麻下行腰大池引流术,脑脊液浑浊,潘氏试验(++),同日持续抽搐,呼吸衰竭,转入ICU,给予气管插管呼吸机抢救治疗。
1月14日,医院住院治疗,行脑室外引流术、右额开颅透明隔造瘘术、右侧脑室颞角腹壁外引流术、右侧脑室(额角)-腹壁外引流术、第四脑室腹壁外引流术等多次手术。目前,患儿神志不清,处于植物人状态。
1、手术方式欠妥,导致术后发生严重脑积水。
2、医方严重不负责任,术后脑积水的预防控制及处理措施不力,未监测颅内压及药物降颅压,术后颅脑CT检查次数少,脑积水评估不及时,拔除引流管过早,在明知脑脊液切口漏的情况下未积极脑室引流。
3、针对脑积水,按照诊疗规范应当给予脑室外引流,而医方盲目行腰大池引流,存在过错。
4、颅内感染未积极控制,在白细胞及体温持续升高、脑脊液生化异常情况下,细菌培养不及时,未按细菌培养及药敏指导抗生素应用,抗生素用药不规范,导致颅内耐药菌感染。
1、医院手术记录存在瑕疵,对充分评价患儿四脑室梗阻特点具有不利影响。
2、术后脑水肿防治方面存在不足,在拔除头部创腔引流管前对患儿颅内特点检查评估不足,拔除引流管后临床护理观察及脑脊液检测方面存在不足,且此期间在患儿出现头部切口渗液及复查颅脑CT脑积水较前加重情况下,均未引起重视,在病因学分析方面存在不足,对患儿颅内感染病情的及早发现并尽早对症处理具有不利影响。
3、患儿突发病情变化,颅内感染严重,医院予行腰大池引流术在治疗效果上较脑室外引流术存在一定局限性。
鉴定结论: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儿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患儿四肢瘫评定为一级伤残;其为完全护理依赖程度;其护理期限为长期,护理人数为1人。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律师代理意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余万元(非京赔偿标准)。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点评:
颅脑手术后出现脑积水的原因很多:第一,手术中对脑组织牵拉、损伤,脑组织会形成瘢痕挛缩,尤其在脑脊液循环通路附近的脑组织瘢痕形成,导致脑脊液循环通路受阻,从而导致脑脊液蓄积在脑室系统内产生脑积水;第二,手术中造成了渗血,血液蓄积在蛛网膜下腔,导致蛛网膜的粘连,导致脑脊液循环通路受阻产生脑积水;第三,手术中破坏了蛛网膜颗粒,导致蛛网膜颗粒吸收脑积液障碍,从而产生脑积水;第四,手术后形成了颅内感染,炎症会造成蛛网膜的粘连,从而导致脑脊液循环通路受阻产生脑积水。
本案中,因被告在颅内感染的预防和治疗方面存在不足,导致患儿出现严重颅内感染、脑积水,致患儿重度残疾、植物人。因此,依法依规(诊疗规范)手术操作很重要,术后及时观察、处理也尤为重要!一旦医疗纠纷发生,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给患者及家庭造成灾难性的毁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