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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V今日说法()
产检本是为了安心,
没想到却更加闹心。
医院的粗心,
还是命运的不走心?
别慌!说法君帮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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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吴女士怀孕后,医院做了一系列的产检,结果都说正常。医院发现胎儿异常,结果在复查等待报告单出来期间,产下一女婴。检查发现新生儿头颅畸形、重度脑积水、先天愚型、先天性双耳失聪。医院的漏诊,导致严重先天缺陷儿的出生,医院有责任吗?该如何维权?
A1:
您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院确有过错且与婴儿的不当出生有因果关系的,医院赔偿损失。
孕妇做产前检查是为了实现优生优育,医院更应当利用其专业知识,尽职尽责地进行检查,不辜负胎儿父母的合理期待和信赖。如果医疗机构未能做到勤勉尽责,导致胎儿的不当出生,那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院赔偿损失。但是,在此类案件中,患方能否胜诉取决于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且该过错是否导致胎儿不当出生。如果医疗机构在产检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或者即便有一定过错,也与胎儿的不当出生没有因果关系,那么你们的请求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在诉讼过程中,你们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胎儿的不当出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以及致残程度等进行鉴定。
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毕竟孩子是无辜的,即使是有先天缺陷的婴儿,也是你们的亲生骨肉,希望你们能够好好合力抚养其长大,让她感受到父母的爱以及家庭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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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地产商比预期交房时间晚了将近一年才交房,部分入住业主被收取物业费,而且小区电费也高于其他小区,基础设施不完善,物业现在不给业主交电费,这样的做法是否违法?业主应该怎么维权?
A2: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可以归纳成两个问题:
个问题是地产商延迟交付的问题。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对于还没有交付的房主可以依据《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解除买卖合同。
第二个问题是物业服务纠纷,业主如何维权的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4、35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当物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规定时,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或者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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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我们小区属于老旧小区,去年改装暖气管道和新安装阀门(带热电卡的),暖气时有时无,后来让交全年取暖费,按照取暖面积收费,但是不给发热电卡,我没交暖气费就给我停暖了,现在热电公司要发热电卡,又让交去年全年暖气费,要不然不给卡,请问我该怎么办?热电公司不给卡,按面积收费合理吗?
A3:
您好!按供热面积收费是合理的,而是否应缴纳去年全年的热费,则需要根据您与热电公司的供热合同进行判断。
根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暂不具备按照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热价计费方法)计费条件的建筑,在过渡期内可以实行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由于您所居住的小区属于老旧小区,可能暂时无法实现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计费方式,因此采取了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的方法,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也能体现公平负担原则,是合理的。具体热费的缴纳应当以您和供热人之间的供热合同为准。根据《合同法》 百八十二条、 百八十四条,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热费;逾期不交付热费的,供热人有权要求您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另外,经催告如果您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热费和违约金的,供热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热。
至于您所说的,停暖后“热电公司要发热电卡,又让交去年全年暖气费,要不然不给卡”的问题,应当看供热合同对此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那么,热电公司对没有实际履行的合同、您没有享受到的供热服务,向您主张去年全年的暖气费,是没有依据的。
,建议您按照供热合同的约定,确定您所应当缴纳的热费。如果您认为该热价是不合理的,可以根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依法向*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热价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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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我爸,我叔,我大爷三个兄弟承揽了个活,在一起工作,但在挂电的时候,另外两个让我爸去,结果起火,我爸的手和脸被烧伤了,另外两个人对我爸受的伤应当承担责任吗?他们三个构成合伙吗?如果构成,合伙内部有人受伤,其他人应该承担一定赔偿吗?
A4: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父亲、叔叔、大爷三个人共同承揽该工程,如果三个人之中没有固定的组织者或负责人,承揽所得全部按之前的约定均等分配,应该属于合伙关系,合伙人之间对安全施工应该有相互监督和互尽注意义务的责任,因此对您父亲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他根据《侵权责任法》与《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其他合伙人通过诉讼索偿,可以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造成您父亲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但是,律师需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您父亲没有相关承揽、施工资质,没有操作接电的资质,在施工前没有经过安全培训本身即存在过错,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其他合伙人的民事责任。因此最终法院在审判时很有可能在综合您父亲受伤的情况及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各方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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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女儿两岁时被烫伤,我和她爸爸一直在深圳上班,不知道是邻居烫伤。年暑假带小孩来深圳玩,六岁的儿子才告诉我好像是两年半前邻居烫伤的,多方取证,证明是邻居烫伤,邻居也自己承认了。女儿的脖子一半是疤痕要植皮修复,可是邻居就一句话,是她烫伤没错,但要钱没有。我怎么才能寻求法律的帮助,为女儿讨回公道?
A5:
您好!您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邻居赔偿。
根据现行有效的《民法通则》 百三十六条第(一)项、 百三十七条,身体受到 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将于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 百八十八条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您女儿虽然两年半前被烫伤,但当时不知道是谁烫伤的,换句话说,当时不知道承担侵权责任的义务人是谁,直至现在你们才知道是邻居烫伤,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应当自知道具体侵权责任人的时候起算。虽然现行有效的《民法通则》未明确规定诉讼时效还应当自知道具体义务人的时候起算,但由于知道具体义务人是主张民事权利的前提,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也被理解为包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的含义。
建议您准备好证据,以您女儿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邻居赔偿,维护您女儿的合法权利。
感谢值班律师:
武寅(江苏南京)
陈言(江苏南京)
生活不易
人生不凡
愿我们都被世界温柔对待~
主编
王秀敏
实习小编
李想
实习法务
向虹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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