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一孕妇散步被撞,三个月后孩子出生,

“致命”的一脚

二十一世纪的发展,可谓是“呼唤绿色环保”的时代,不但要求人们注重节约能源,更要求注重居住环境和绿色环保。由于环保的要求,加之新材料和新技术的发展,电动车进入了快速发展期。虽然电动车的出现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也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代步工具,但是近年来,电动车事故的频发率却并不低,今天的这起纠纷就因电动车而起。

年四月的一天,张家川县怀孕五个月的李女士领着三岁的侄子在外面散步,当她们走到县城内一座大桥旁时,一辆无照四轮电动车迎面而来。

那个车一下过来,把她推着推到车下面了,那个路本来就是车和人行道(共用)。

当时李女士和侄子就从路旁边近三米高的河道护坡上摔了下去,由于事发地原本就是一条土路,对人行道和车道并没有明确的分界线。当天肇事者马某驾驶着自己的四轮电动车同样从此处下坡,突然看到前面有人,刚学会开车没多久的马某一下慌了神,错将油门当成了刹车,不仅撞倒了李女士和其侄子,自己也连人带车从护坡上翻了下去。

事发后,李女士和其侄子被医院,经初步诊断,李女士的侄子无大碍,可李女士的脖子却因撞击导致颈椎滑落,三节脱臼,腹中的孩子也存在胎盘早期剥落的危险。

医生表示,打麻药会对胎儿生长发育造成影响,只有拿掉孩子,才能为李女士做手术。一个无辜的生命就要这样被扼杀,李女士一家无法接受。

最后大夫就说是,把妇产科的主任叫上,就让妇产科和骨科两边配合,就把这个手术做了。

事发后,交警部门依据现场勘验,肇事者马某驾驶的虽然为四轮电动车,但依据相关规定,重量达到40公斤以上、时速达到20公里,就以机动车的行驶标准来认定,所以在这起事故责任认定书中,马某负全部责任。

在李某住院期间,肇事者马某自知情况严重,便一直陪同,并支付了李女士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可是这场意外带给李女士的伤痛却无法抹去。

李女士在家休息了三个多月后才勉强下地,没多久孩子出生了,可检查结果却让这一家人再次陷入痛苦中。

拍片子做出来是脑积水,大夫说可能是各种原因造成的。

年年底,李女士将肇事者马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肇事者马某赔偿她受伤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6万余元,而马某却认为她已经为李女士支付了医药费,自己也实在拿不出多余的钱,所以再无力承担原告的任何费用。

根据相关证据,法官最终判决马某赔付李女士各项费用共计13万余元,可是等了几个月,马某也没有给付这笔赔偿金。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就是白纸一张,年早已欠债累累的李女士抱着最后的希望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她的家庭收入情况,连自己的生活这些,都保障不了,她对我们的判决也有些意见,主观上就是不履行,客观上就是没有能力履行。

多次调解无望,执行局只好先通过政府专项救治为李女士申请了三万元的救济款。鉴于双方的实际情况,工作人员决定还是以调解为主。一年多的时间里,工作人员多次找到双方做思想工作,最终,李女士在今年五月拿到了赔偿款。

被执行这方多方筹集了5万块钱,再加上她的电动车是四轮的那种电动车,就折价(元),加上我们前面救助的3万块钱,就一共(元)钱,剩余的申请人就全部放弃,最后就是案结事了。

对于本案中的肇事车辆,这种外观与汽车相似的“四轮电动车”,因为价格便宜、操作方便、不上牌照也不需要考取驾照,在市区道路上随处都能看见他们“乱窜”的身影,它也是很多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实际上,四轮电动车从生产到销售,都在打着法律的擦边球,由于它们并不在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内,不能以机动车来上牌,同时也不符合非机动车标准,所以无牌车无法缴纳强制车险及其他种类车险,如果出了交通事故,风险只能由车主自己承担。

四轮电动车是我国电动汽车发展的一个特殊领域,在特定区域和有效需求的催生下,四轮电动车不仅节能环保,又能满足中低收入者的出行需求。但在现实生活中,销售商不会明确告知消费者“四轮电动车”不能上牌,更不能上路行驶等问题,因此电动四轮车还处于法律空白期,希望国家早日出台四轮电动车相关标准,为电动汽车产业打开一个突破口,也尽快出台相应的标准、规章制度来约束,不要让它成为“马路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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