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原创:(点击查看)
1、徐雪芬:警察不怕牺牲,最怕的是无限追责,其次是没日没夜抄笔记
2、徐雪芬:警察为什么会孤独?
3、英雄还是“破鞋”?江苏女辅警先被睡,后睡服睡她的人
4、徐雪芬:江苏女辅警是否被睡了?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辽行初号原告陈世斌,男,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陈世茹(系原告姐姐),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天山路31号。负责人吴占宽,局长。委托代理人甘旭洲,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韩维喜,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4-2号。负责人赵明,处长。委托代理人王亚军,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英帅,该单位工作人员。第三人沈阳铁路公安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99号。负责人沈长虹,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春光,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裴俊,该单位工作人员。第三人辽宁省公安厅,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2号。负责人王大伟,厅长。委托代理人苏楠,该单位工作人员。第三人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55号。负责人闫卫东,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陶颖,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白丹,辽宁龙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细河街9号。负责人秦喆,厅长。委托代理人刘平足,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邵雪莹,辽宁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世斌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区事务局)、第三人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以下简称铁路公安处)、沈阳铁路公安局(以下简称铁路公安局)、辽宁省公安厅(以下简称省公安厅)、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市事务局)、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以下简称省事务厅)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一案,于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区事务局及第三人铁路公安处、铁路公安局、省公安厅、市事务局、省事务厅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晓东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李艳彬、董革阳参加评议,于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世斌的委托代理人陈世茹,被告区事务局的委托代理人甘旭洲、韩维喜,第三人铁路公安处的委托代理人王亚军、李英帅,第三人铁路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赵春光,第三人省公安厅的委托代理人苏楠,第三人市事务局的委托代理人李陶颖、白丹,第三人省事务厅的委托代理人刘平足、邵雪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区事务局于年7月28日向铁路公安处作出《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内容为: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等政策文件,经对你单位申报的陈世斌评残材料的审查,因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条件,不予评定残疾等级。陈世斌诉称,年国庆前全国安保工作任务繁重,陈世斌是警察,经常连续工作没有休息。年9月28日,陈世斌白班日勤连值夜班备勤,17时10分受派出所值班室领导指派出警车执行任务意外突发脑出血,被同事用警车直接医院医大四院,检查高压,低压,CT检查头部右侧基底节出血,头部血肿。医生告知必须马上转院,因为该院不具备手术条件(医生提示就是告知脑出血是有生命危险)。急救车送铁路医保合同单位医院,经过开颅手术,取出拳头大的头骨,清除毫升瘀血,术后没有自主呼吸,行气管切开靠呼吸机呼吸,吸痰;头部打眼两个引流排颅内积液;腰大池脊髓引流,下尿管;由于头部取骨头,中枢神经受损,高烧不退,合并肺内感染,尿路感染,胃出血等,头枕冰枕,身下冰毯,腋窝冰瓶,白酒酒精搽身,高烧反复,二次手术清颅内水肿。陈世斌经过半年昏迷苏醒后,防止感染由四人重症监护室转到重症单人病房,隔日一次腰椎穿刺抽积液手术,和康复治疗,目前陈世斌靠气管切开的金属套管呼吸吸痰,鼻饲,靠自费药物丙戊酸钠维持控制癫痫发作,平均十天半月的癫痫发作随时危急生命。经中国残联鉴定一级肢体残疾并发给一级残疾证。陈世斌是受领导指令出警车(车牌号辽AS警)接为大会准备会务的李振亚到派出所网传资料,是为国庆安保大会顺利召开执行此任务。《警车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陈世斌出警车是为完成国庆安保大会落实的紧急任务,因为着急、过度精神紧张、劳累引发血压升高,脑血管破裂,是执行任务中发生的意外。陈世斌于年5月15日向省公安厅、辽宁省民政厅、铁路公安处提出因公致残申请等事宜,并向铁路公安处提交相关材料。在办理评残过程中,区事务局不作为,接受铁路公安处呈报的资料后于年11月22日作出《不予受理评定伤残等级申请决定书》,陈世斌于年11月28日提起行政诉讼。年9月29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支持陈世斌的主张。评定伤残人民警察没有法律依据要提供工伤鉴定,确认因公性质的职权是公安部门的政治部门。年12月31日,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公安民警因公负伤医疗费用问题的通知》第二项关于公安民警因公负伤性质认定:公安民警因公负伤性质,由公安民警所在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认定,报上一级公安审批。所以陈世斌的伤残性质认定是陈世斌的单位,并且该单位已经作出明确的证明。区事务局在年9月30向铁路公安处作出《关于陈世斌申报评定伤残人民警察的函》,铁路公安处再次呈报陈世斌评定伤残人民警察资料。年2月1日,区事务局再次作出《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依据是废止的法律规定。陈世斌多次找有关部门,直到省事务厅相关部门领导多次接待,认为陈世斌应该符合评残条件,决定让铁路公安处上报评残材料。年11月25日作出《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编号:001),依据是民政部《关于公务员在执行任务中或工作岗位上猝然发病情形如何认定因公致残的复函》(民函号)。陈世斌不服,于年12月28日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年6月23日收到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辽行初9号行政判决,撤销区事务局行政行为,依法对陈世斌的伤残等级评定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年7月7日,区事务局向铁路公安处发《关于陈世斌申报评定伤残人民警察的函》。年7月28日,区事务局作出《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理由是因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条件,不予评定残疾等级。区事务局应依法依规为退役军人、人民警察的优抚优待工作履行职责。年5月召开公安工作会议重要讲话指出:“和平时期公安队伍是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一支队伍。对这支特殊的队伍要给予特殊的关爱,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全面落实从优待警措施。”年4月30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号),这是党和国家政府对人民警察职业的保障。综上所述,陈世斌在工作时间,执行工作任务,意外突发脑出血,是由于过度劳累,精神紧张引发血压升高,导致脑血管破裂,是外界因素造成的。如果当时死了,符合法律为因公牺牲,没死人伤残了,就一定是因公致残,有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民政部门给予的各项抚恤待遇资格。诉讼请求:撤销区事务局年7月28日作出的《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确认陈世斌在年9月28日受领导指派出警车执行任务意外突发脑出血落下伤残与执行国庆安保任务有直接关系,责令区事务局依法为陈世斌履行评定伤残人民警察职责并承担责任。陈世斌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本复印件;3.人民警察证复印件;4.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5.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证据1-5证明陈世斌现在的身份是在编人民警察,符合评残的条件;6.残疾人证复印件,证明陈世斌现在全身瘫痪,一级残疾;7.陈世斌现状照片,证明陈世斌只能睁眼睛和闭眼睛,不能动全身瘫痪;8.照片复印件,证明陈世斌已经受伤;9.术后照片复印件,证明陈世斌术后开颅后昏迷不醒;10.医疗保险证及医疗卡复印件,证明陈世斌就医单位为铁路医保单位;11.沈阳市通用门(急)诊病历,证明年9月28日晚19时31分陈世斌的就诊情况;12.中国医院CT诊断报告单,证明陈世斌右侧基底节出血脑水肿;13.辽宁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辽宁省急救医疗费收据,证明年9月28日19时35分陈世斌转院;14.医院急诊手册,证明年9月28日19时50分陈世斌入急诊;15.医院急诊病历及收据,证明年9月28日20时15分陈世斌入脑外科;16.放射科影像诊断报告单,证明陈世斌脑出血毫升;17.病情介绍,证明陈世斌在一个月内向单位请求申办工伤,因为不能作医疗诊断,医生出具的证明;18.出院记录,证明陈世斌医保停止支付出院转自费;19.出院证明,证明铁路医保15天内不许入院;20.住院收费票据、沈阳铁路沈阳统筹区住院结算单,证明年9月28日至年12月29日入院期间铁路医保只负担,元及该期间个人自费部分;21.住院收费票据,证明年12月29日至年1月14日期间医保拒负担,只能自费;22.病情介绍,证明交于民政部门提评残申请;23.住院收费票据,证明年1月14日至年7月2日期间陈世斌自费项目占50%;24.预交金凭据,证明年9月28日至年12月29日期间陈世斌几乎靠自费治疗;25.病情介绍,证明陈世斌为办伤残警察提供;26.病情介绍,证明陈世斌为办伤残警察提供;27.神经病学教材,证明脑血管疾病是由于各种原因所致,陈世斌脑出血符合医学概论;28.铁路公安处提供的证据目录,证明陈世斌于年9月28日出警,警车执行任务;29.情况说明,证明年9月28日17时10分左右派车;30.情况说明,证明年9月28日17时20分陈世斌接李振亚;31.情况说明,证明年9月28日17时40分医院;32.情况说明,证明年9月28日17时40分韩国军在一楼见到陈世斌;33.情况说明,证明陈世斌出警车执行任务;34.调查笔录,证明陈世斌车开的很慢,与李振亚没有语言交流;35.证明,证明陈世斌出警车执行任务时脑出血;36.证明,证明陈世斌在单位突发脑出血,造成重困;37.铁路公安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证明年9月28日陈世斌出警车执行任务突发脑出血;38.沈皇民发[]13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证明评残依据是民发[]号文件;3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申请评残的法律依据;40.沈民依[]10号沈阳市民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申请公开评残的法律依据;41.辽退役军人依申请[]2号省事务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评残的法律依据民发[]号文件;42.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公安民警因公负伤医疗费问题的通知,证明公安民警因公负伤性质由公安机关认定;43.民发[]号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证明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评残依据;44.《不予受理评定伤残等级申请决定书》,证明皇姑区民政局不给陈世斌评残;45.警察、公务员评残材料,证明人民警察评伤残等级证不需要其鉴定;46.()辽行初67号行政判决书,证明人民警察评伤残等级不需要工伤鉴定;47.()辽01行终号行政判决书,证明问题同证据46;48.关于陈世斌申报评定伤残人民警察的函及警察、公务员评残材料,证明区事务局收到判决向陈世斌单位发函及材料;49.《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证明年2月1日区事务局以过期法律认定对陈世斌不予评残;50.《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编号:001)》及民政部关于公务员在执行任务中或工作岗位上猝然发病情形如何认定因公致残的复函,证明年11月25日区事务局以与陈世斌无关法律对陈世斌认定不予评残;51.()辽行初9号行政判决书,证明和平法院撤销了不予评残决定;52.关于陈世斌申报评定伤残人民警察的函,证明再次向铁路公安处提交评残材料;53.《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证明该告知书违法;54.《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证明陈世斌符合该条件;55.《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证明突发疾病经抢救伤残的可以认定工伤;56.[]18号省公安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证明铁路公安局上报了陈世斌的救助材料,省公安厅对陈世斌伤残性质的认定。区事务局辩称,一、区事务局是沈阳市皇姑区政府部门,组织和指导全区拥军优属、烈士褒扬、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补助等工作是区事务局的主要职责之一。依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伤残等级评定程序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第五条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第八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作出。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补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新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故此,区事务局是受理评定残疾等级的职能部门,在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中,具有核对受理、认定残疾性质、上报的职责。二、陈世斌请求撤销区事务局年7月28日作出的《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五)其他因公死亡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陈世斌不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所列的情形之一,不属于因战致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陈世斌不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所列的情形之一,不属于因公致残。陈世斌认为其在出警车执行任务过程中突发脑出血,治疗后经中国残联鉴定为肢体残疾,如果当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因公牺牲,人没有死亡,那么就一定是因公致残。区事务局认为,陈世斌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因公牺牲与因公致残之间并不是简单的进一步与退一步的关系,依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确认因公致残的情形,该几种因公致残情形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因公致残的情形一致,就其中“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情形导致残疾的,因为在医学上只有因病猝然死亡的定义,不存在因病猝然残疾的提法,所以这种致残情形并不存在,也就排除了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导致残疾的情形。从医学的角度讲,脑出血是指非外伤性脑实质内血管破裂引起的出血,发生的原因主要与自身脑血管的病变有关,由此可见,脑出血是自身突发疾病的一种。依据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编著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第三章残疾抚恤中对“因公致残”认定条件的理解。“因公致残”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二)因患职业病致残的;(三)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四)其他因公致残的。这四项规定是针对原《条例》解释,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较大修改:……3.增加了“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情形,如何理解这种表述呢,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是致残的客观环境,因病是致残的直接原因,同时强调残疾状态的猝然出现,以上三个方面缺一不可,例如在执行任务中因本身就有的心脏病等突发性疾病(含××)猝然导致工作程序紊乱致肢体残疾,就可以依据本条目认定因公致残……。依据《民政部关于公务员在执行任务中或工作岗位上猝然发病情形如何认定因公致残的复函》(民函〔〕54号)中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明确了在因公牺牲的条件中有“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的情形,但在因公致残的条件中则没有相应内容。其原文表述如下:其中在因公牺牲的条件中有“在执行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情形,但在因公致残的条件中则没有相应的内容。年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残疾情形采用了新的表述形式,其中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确认为因公牺牲;第二十条规定,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这种规定形式在立法上是准用性规范,即没有直接转述因公致残情形的内容,而是规定在这个问题上引用其他条文的法律规范。因此,因公致残的情形是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是,原来的情形引用过来必须依然存在才可以。由于医学上只有因病猝然死亡(即“猝死”)的定义,不存在因病“猝然残疾”的提法,即这种致残情形并不存在。因此,对第二十条规定指引的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因公致残内容,排除了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导致残疾的情形,只有因医疗事故导致残疾。因此,对于由疾病本身导致的诸如偏瘫、失语以及其他残疾不予认定因公致残。但对于由于突发可导致意识、肢体障碍的疾病,进而导致工作程序紊乱以致负外伤致残,视同在执行任务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可确认为因公致残。另外,关于陈世斌请求确认其在年9月28日受领导指派出警车执行任务意外突发脑出血落下伤残与执行国庆安保任务有直接关系,区事务局认为该项请求内容并非区事务局的职责。综上,陈世斌因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条件,区事务局对其不予评定残疾等级正确,区事务局在职权范围内于年7月28日作出的《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同时也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陈世斌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陈世斌的诉讼请求。区事务局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陈世斌所在单位铁路公安处向区事务局报送的相关材料,证明陈世斌所在单位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区事务局报送了有关材料,陈世斌的情形并不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相关规定;2.《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证明通过对铁路公安处报送相关材料的审查,在认定残疾性质上,经认定陈世斌不属于因战因公致残,区事务局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的《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符合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铁路公安处述称,一、事情经过。年9月28日陈世斌在派出所值班,当晚17时20分许,受所领导指派前往铁路公安处民警训练基地(沈阳西站派出所与铁路公安处民警训练基地公路距离4.8公里)接会务人员(李振亚)到派出所拷贝第二天会议用的网传文件。17时40分左右返回派出所时后,陈世斌告知所长韩国军说身体不舒服,感觉说话不利落。所长韩国军立即安排所内民警王奎生驾驶警车将陈世斌送往中国医大四院就医,CT诊断为右侧脑出血(当时症状无明显头痛、头晕,无恶心呕吐,无肢体活动受限,自述高血压病3级10余年、2型糖尿病、冠心病3年)。检验结果出来后家属提出转院,由救护车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急诊救治,陈世斌于当晚20时入住医院神经内科病房,住院病历显示陈世斌意识清楚,语言正常,情感正常,智力正常。9月29日3时许,陈世斌意识障碍加重,复查CT发现颅内血肿量明显增多,脑疝形成,医院立即开颅,行脑内血肿清清除术,医院进行检查发现颅内感染。陈世斌于10月16日进行开颅脑肿胀、颅内感染清创、内减压术,经二次手术治疗,脱离生命危险,目前基本成植物人状态,现已出院。二、工伤、伤残认定。陈世斌发病后,铁路公安处及时向铁路局工伤主管部门报告情况,路局社保处工伤科答复:陈世斌在工作单位突发疾病,没有受到意外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该人不符合工伤呈报条件。陈世斌的姐姐陈世茹又到沈阳市社保局工伤处要求呈报工伤,铁路公安处主管人员再次向路局社保处工伤科请示,答复此情况不符合工伤呈报条件。陈世茹又多次到沈阳市社保局工伤处上访,要求给陈世斌办理工伤事宜,沈阳市社保局工伤处工作人员被逼无奈,要求铁路公安处对陈世斌材料不需铁路局审核,直接报沈阳市社保局工伤处,铁路公安处主管人员在征得铁路局工伤科同意后,将陈世斌工伤材料报给沈阳市社保局工伤处,沈阳市社保局工伤处于年11月8日、年7月3日先后两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陈世茹对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辽01行终号行政判决,陈世斌在执行任务时突发疾病,属于自身原因,不属于意外事件致残,其患病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及视同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因公致残的情形。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期间,陈世茹又到公安部上访要求给陈世斌办理伤残人民警察证,要求铁路公安处向陈世斌户籍所在地皇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办理陈世斌伤残人民警察证。根据区事务局(原民政局优抚业务现转至退役军人事务局)年7月7日出具的《关于陈世斌申报评定伤残人民警察的函》,铁路公安处向区事务局提交了评定伤残人民警察的申请表,年7月28日区事务局出具《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告知因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条件,不予评定残疾等级。三、铁路公安处在陈世斌患病后积极履行了相关义务。陈世斌在单位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沈阳西车站派医院进行救治,随后铁路公安处两次向铁路局工伤主管部门报告,均答复称此情况不符合工伤呈报条件。陈世斌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费用已按医保政策予以执行。按照医保政策规定,民警每年度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是,元,超出部门由个人负担,其中大部分是个人自费药(丙类药)和单间病房费(当时每天元现已调至每天元)。另外,铁路公安处还按照规定为陈世斌申请了沈阳铁路局集团公司大病一次性救助5,元和医保统筹后个人自费超过2,元部分的60%救助,及救助后个人自费部分超过2,元部分再给予60%救助,并获得批准。辽宁省公安民警英烈救助基金会为患重大疾病的公安民警发放一次性医疗救助金20,元也已发放到位。铁路公安处工会向铁路局申请的困难补助共55,元及工会的节日慰问共7,元都已发放到陈世斌手中。铁路公安处还将陈世斌列为铁路局重困职工,其儿子的就业问题也已由铁路局安置在沈阳客运段解决。铁路公安处在陈世斌突发疾病后充分履行了救助义务,充分履行了工伤、伤残认定方面的义务。铁路公安处未向本院提供证据。铁路公安局述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陈世斌不属于铁路公安局局机关的工作人员,所以铁路公安局不负责为陈世斌办理劳保、医保以及相关待遇事宜,铁路公安局与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与本案件的处理结果也同样没有利害关系。因此,铁路公安局不属于本案第三人,陈世斌将铁路公安局列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铁路公安局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省公安厅述称,一、省公安厅与铁路公安局没有隶属关系,对该局人员没有管理职责;二、认定工伤不是省公安厅的职责,而是地方人民政府人社部门的职责;三、对人民警察的评残审核不是省公安厅的职责,而是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职责。综上所述,省公安厅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以及处理结果没有利害关系,陈世斌将省公安厅列为第三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请求法院驳回陈世斌的请求。省公安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市事务局述称,一、陈世斌将市事务局列为第三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市事务局是沈阳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区事务局是皇姑区人民政府组建,市事务局与区事务局是相互独立的行政主体,没有隶属关系,双方是分别隶属于各自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市事务局没有作出陈世斌所诉行政行为的职权,也不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与本案的处理结果亦没有利害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第三人范畴;二、市事务局认为区事务局具有单独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因战、因公负伤评残的法定职权,对其作出的《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没有意见。市事务局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省事务厅述称,一、本案与省事务厅无关,省事务厅不是本案的第三人。省事务厅是辽宁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区事务局是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两者没有隶属关系。陈世斌申请伤残等级评定,区事务局依职权对其作出了《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陈世斌不服提起诉讼。由此看出,申请人与行政机关均为单一主体,并不存在利害关系人,更不存在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本案《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由区事务局单独作出,陈世斌将省事务厅列为第三人没有事实依据。二、陈世斌将省事务厅列为第三人没有法律依据。行政诉讼确定第三人诉讼资格有严格的构成要件,省事务厅不符合第三人的诉讼制度要求。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参与诉讼需要自愿申请参加诉讼活动通过法院进行判断后方可成为诉讼参加人,而非依据原告主观意愿。全省14个市个县(市、区)均设立退役军人事务局,如果都将省级行政机关列为诉讼第三人,既扰乱司法秩序,也是对行政资源的一种浪费。综上,省事务厅作为本案第三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陈世斌的起诉。省事务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陈世斌对区事务局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区事务局提供的证据不全面,不是主要部分,铁路公安处向区事务局提供陈世斌请求评残的材料,是陈世斌向铁路公安处提供,铁路公安处向区事务局报送的。陈世斌在执行任务出警车突发脑出血与意外是否有关,其提供的证据中有充分证明,陈世斌提供的材料没有评残的材料,因为当时陈世斌的单位没有告诉脑出血的原因;证据2有异议,认为该告知书所评定的是残疾等级,不显示评定性质,而且没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铁路公安处、铁路公安局、省公安厅、市事务局、省事务厅对区事务局提供的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区事务局对陈世斌提供的证据1-5真实性无异议;证据6-10、24-29、32、34、36、37、39、41、42、54、55真实性不清楚,因为不认识陈世斌;证据11-23、30、31、33、35、38、40、43-53真实性均无异议,认为陈世斌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等政策规定,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条件;证据56真实性不清楚,认为不能证明陈世斌属于因战因公致残。铁路公安处、铁路公安局、省公安厅对陈世斌提供的证据1-5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证据56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是证明伤残性质的依据,不是只针对因公的民警发放,对因病造成困难的民警都进行救助。市事务局对陈世斌提供的用于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材料以及发病、治疗证据的质证意见同区事务局;对陈世斌提供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证据42、54、55关联性有异议;证据46、47、5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证据56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是证明伤残性质的依据,不是只针对因公的民警发放,对因病造成困难的民警都进行救助。省事务厅对陈世斌提供的证据1-55真实性的质证意见同区事务局,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无论是《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还是《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均未对是否因病致残予以明确规定,原民政部是主管全国评定伤残的部门,其作出的关于公务员在执行任务中或工作岗位上猝然发病情形如何认定因公致残的复函,对规范此类问题均有指导性,对下级行政机关处理类似问题均有指导性,对区事务局据此作出的不予评残决定没有异议;证据56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是证明伤残性质的依据,不是只针对因公的民警发放,对因病造成困难的民警都进行救助。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陈世斌提供的证据1-19、22、25、26、28-41、44-52、56,具有真实性,本院对真实性依法予以采信;对陈世斌提供的证据20、21、23、24、27,因与本案审查内容无关,本院依法不作认证;对陈世斌提供的证据42、43、54、55,因系依据范畴,本院依法不作认证;对陈世斌提供的证据53,因系本案的审查客体,本院依法不予认证。对区事务局提供的证据1,系铁路公安处向区事务局报送的陈世斌申请评定伤残人民警察材料,具有真实性,本院对真实性依法予以采信;对区事务局提供的证据2,因系本案的审查客体,本院依法不予认证。经审理查明,陈世斌系铁路公安处民警,年9月28日17时20分许,陈世斌在派出所值班时,受派出所领导指派前往铁路公安处民警训练基地接会务人员到派出所拷贝第二天开会用的网传文件。17时40分许,因陈世斌身体不舒服,由民警王奎生驾驶警用车辆将其送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院就医,经诊断为右侧脑出血,后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急诊救治,于年9月29日行幕上开颅右侧脑内血肿清除术,现陈世斌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肢体一级残疾人。年11月4日,铁路公安处向沈阳市皇姑区民政局申请评定伤残等级。年11月22日,沈阳市皇姑区民政局作出《不予受理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决定书》。陈世斌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理后作出()辽行初67号行政判决,撤销沈阳市皇姑区民政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决定。沈阳市皇姑区民政局不服,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辽01行终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年11月25日,区事务局作出《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编号:001)。陈世斌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理后作出()辽行初9号行政判决,撤销区事务局作出的《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编号:001),由区事务局依法对陈世斌的伤残等级评定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年7月28日,区事务局作出《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陈世斌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区事务局具有作出被诉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的法定职权。行政机关应根据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规定的构成要件认定事实并作出行政行为。本案中,针对陈世斌的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区事务局应围绕被诉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款规定的构成要件来认定相关事实是否存在,进而作出陈世斌是否系因公致残的认定。区事务局作出的被诉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未认定相关事实及陈世斌的申请不符合哪种情形,而径行决定不予评定残疾等级,系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且适用的法律依据亦不明确。综上,区事务局作出的被诉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于年7月28日作出的《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二、责令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对原告陈世斌的残疾等级评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晓东人民陪审员 李艳彬人民陪审员 董革阳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玉玲转自:一线动力
文如我,我如文!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