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泽立与委托律师团队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院张波、徐菲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胡孔先手术期间、术后护理、用药方面发生重大失误,直接导致胡孔先于年2月15日抢救无效身亡。作为胡孔先家属,有责任将相关情况反映如下,希望贵委能调查事实真相、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维护患者的权益:
年1月15日下午,胡孔先因突发头痛、右肢麻木医院,并在当天“入院诊断”为“急性后循环脑梗死可能、陈旧性腔隙性脑梗死、椎基底动脉瘤待排”。入医院神经外科诊断,决定于年1月24日安排“支架辅助基底动脉冗扩症血管重建术”手术,手术主刀医生为神经外科主任张波、手术一助为神经外科主治医师徐菲。术后第二天,根据张波医生的指示,患者又接受了“腰椎穿刺术”,签字医生为主任医师张波、住院医师徐菲。年2月15日10时51分,患者胡孔先因抢救无效死亡。
我系死者父亲,名叫胡泽立,生于年,今年已经年满63岁,年近古稀之年,生活于河南省信阳市农村,常年家中极度贫困。胡泽立早年丧妻,死者胡孔先为家中独子,出生于年。
我含辛茹苦将儿子抚养长大并送入武汉理工大学读书,死者毕业后到深圳工作,去世时刚刚年满36岁。进入而立之年的儿子还没有来得及结婚生子、孝敬老人之时,两代人便已阴阳两隔。投诉人承受着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刻骨之痛,失去了独子的老父亲就是失去了自己在世上唯一的至亲之人。
然而,我惊悉自己儿子的死亡并非完全是因疾病导致,而医院和张波、徐菲等医生一系列的违法、违规操作,致使一个本来可以挽救的生命走向死亡,令一个家庭走向深渊。
医疗事故详述:
当死者家属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之中时,通过走访了医院在诊断、治疗投诉人的儿子胡孔先时有重大医疗失误,这些失误触目惊心,直接导致了胡孔先的身亡,现详述如下:
一、主刀医生张波并未参与手术、手术由一助徐菲医生主持,而其不具备主刀该类手术的资质
年1月24日(当天为除夕夜)的手术为“支架辅助基底动脉冗扩症血管重建术”,该手术的主刀医生为神经外科主任张波医生。然而根据家属后期调查发现,该主刀医生竟然没有参与该手术!更为恶劣的是,在手术当天张波医生甚至不在深圳!该手术全程由一助徐菲医生一人主持。
在年1月24日17时30医院出具《手术风险分级评估表》中记载患者胡孔先接受的手术分级为IV级,即四级手术(附件一)。而四级手术是现行手术分级中的最高级,属于高风险、高难度的手术。
根据《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手术。”根据《深圳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手术分级管理规范》第三条规定:“高年资副主任医师:可主持四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或根据实际情况可主持新技术、新项目手术及科研项目手术。”根据《深圳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手术分级管理规范》第五条、医院《手术及高风险有创操作分级管理制度》第二条“手术医师分级”(二)规定:高年资副主任医师:受聘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
但是,手术一助徐菲医生当时为“主治医师”,根本不具备“副主任医师”资格,更加不符合《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高年资副主任医师”的资格。
换言之,在如此重大、关系患者生死性命的重大疑难手术中,主刀医生张波竟然不参与手术,无视患者的生命,由一个不具备手术资质的主治医师动手术。但所有手术记录、病历等均由主刀医生张波签字确认(附件二,1月24日手术记录)。
请问一个根本不在手术现场(甚至不在深圳)的医生如何亲自签字主持该手术?这些病历、记录是否涉嫌伪造?试问,医院对医疗过程的监管是否已经完全失效,任由当事医生草菅人命?
二、手术操作严重失误,造成致命性损害
患者胡孔先接受的手术目的在于通过安装支架,改善基底动脉的血流和避免再出血。在手术前接受造影显示:其椎基底动脉及大脑后动脉有显影,只是供血迟缓或供血不足。(附件三,术前造影)。
而在手术中,由于主持手术的医生徐菲不具备相应的资质,也从未做过相关的手术,导致其手术操作严重失误。在安装支架的过程中将基底动脉末端和大脑后动脉完全闭塞,即整个后循环完全无血供,这将导致小脑及脑干完全梗死,由此引起致命性损害,使患者的死亡成为必然(附件四,术后造影)。
因此,这台手术完全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而且把原来后循环的血供完全堵死。作为家属我们不禁要问:这是手术操作失误还是本来就不应该做这个手术?然而不论哪种答案,医院和当事医生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年1月25日的“脊椎穿刺术”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患者病情急剧恶化
年1月25日(当天为大年初一)病程记录显示:“年1月25日9时48分,张波主任医师查房记录。……张波主任医师诊视患者,指示:患者病情危重,……今日可给予安排腰穿检查……”,签字显示为主任医师张波、住院医师徐菲。(附件五,此时张波医生并不在深圳,该记录涉嫌伪造)。当日患者接受了腰椎穿刺术,释放了60ml后脑脊髓液,病程记录“穿刺过程顺利,生命体征平稳”。
然而该腰椎穿刺术却是造成患者病情急剧恶化,最终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1.腰椎穿刺术有明确的禁忌症。根据全国高等学校教材《神经病学》第7版第页记载:“2.禁忌症(1)颅内压明显升高,或已有脑疝迹象……”
2.腰椎穿刺术有明确的操作规程。根据全国高等学校教材《神经病学》第7版第页记载:“……放液量不宜过多,一般为2~4ml,不超过10ml……”(附件六)
3.放脑脊液有明确的操作规范。根据全国高等学校教材《神经病学》第7版第页记载:“7.放脑脊液疗法,每次释放CSF10~20ml,每周2次……”(附件七)
4.而当时胡孔先的CT片和病程记录已经提示蛛网膜下腔及脑室内积血、梗阻性脑积水、高颅压(附件八)。即患者已经出现根本不能进行腰椎穿刺术的禁忌症的情况(附件六)
5.病程记录表明,当时医生一次性释放60ml脊髓液(附件五),大大超出规定要求6到10倍!短时间的大量释放脊髓液造成了患者脑组织下陷,压迫脑干,导致病情急剧恶化。
正医院和当事医生无视基本操作规程,在患者有明显禁忌症的情况下擅自操作,又在释放脊髓液时大大超出标准许可的最高量,导致患者病情急剧恶化,最终死亡。
四、年2月10~11日患者出现危重情况却未能得到及时抢救
病程记录显示,年2月9时7分徐菲主治医师查房记录:“……呼吸机辅助呼吸,双侧瞳孔直径约2mm,对光反射迟钝,……指示:患者目前昏迷程度仍较深;我科继续协助联系相关康复机构(附件九)。”在患者已经深度昏迷的情况下,徐菲医生的指示竟然是“联系康复机构”?
病程记录显示,年2月10日8时00分张波主任医师查房记录:“……仍继续呼吸机辅助呼吸,双侧瞳孔直径约6mm,对光反射消失……”(附件九)。此记录表明在当时患者已经出现危重情况,在无法自主呼吸的情况下瞳孔放大,需要立即进行抢救措施。然而在该病程记录上却记录“目前患者生命体征尚基本稳定,今医院继续促醒治疗等。”相关记录也显示,当时并未对患者进行任何抢救措施。
病程记录显示,年2月11日11时10分普通病程记录:“患者深度昏迷,血压需升压药物维持,仍继续呼吸机辅助呼吸,双侧瞳孔直径约6mm,对光反射消失。”此时当事医生似乎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随即建议“医院,我科继续抢救治疗(附件九)。”该病程记录由徐菲医生签名。
正是因为医院和当事医生多次无视抢救指征,不进行任何抢救措施,任由患者得不到医疗救助一次次的病情恶化,最终走向无法挽回的死亡。
五、用药错误,导致患者病情加重
患者胡孔先2月1日《体温单》显示其当天14:00的收缩压为85,舒张压为57,已经明显出现低血压情况(附件十)。2月1日用药明细(临时医嘱单)显示20:04分注射多巴胺20mg,用于维持血压(升压)。2月10日9:11,13:33均显示注射多巴胺用于维持血压,甚至需要增加注射间羟胺升高血压(附件十一)。
以上表明,患者在当时一直处于低血压的情况,需要注射升压药维持血压。
然而在此期间,医院和当事医生却一直在对患者使用“法舒地尔”。病程记录显示,直到年2月12日医师才停用法舒地尔,以维持基本血压状态。该病程记录同样没有医师签名和记录指示为哪位医生做出。
根据国家药监局公布的药品说明书显示,法舒地尔的使用有明确的禁忌,在该药的药品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低血压患者”(附件十二,药品说明书)。然而,医院和当事医生不知是明知故犯,还是根本不知道该药的禁忌症,竟然在很长时间里同时对患者使用升压药和有降血压效果的法舒地尔。直到患者死亡前3天,似乎在突然意识到用药错误,仓促的在病程记录里指示停用该药,但又不标明是谁的指示。
六、医院存在严重的伪造医疗文件的情况
根据家属调查走访发现,年1月22日~2月1日期间,张波医生并未到医院上班,且其人并不在深圳。但在此期间却出现了大量署名为“张波”的病程记录、手术记录、医嘱、查房记录。根据不完全统计,家属发现的涉嫌伪造的文件如下:
1.年1月24日17时30分出具的《手术风险分级评估表》中“手术医师签名”有一手写潦草签名,不能辨认,但该手术登记主刀医生为张波;
2.年1月24日《病程记录》中的“转入记录”签名为张波;
3.年1月24日14:03分《病程记录》中“张波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签名为张波;
4.年1月24日14:06分《病程记录》中记载“术前小结”后“手术者签名”为张波;
5.年1月24日《病程记录》中记载“手术记录”,“主刀审核签名”为张波;
6.年1月24日18:10分《病程记录》中记载“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其中“手术者签名”为张波;
7.年1月25日9:48分《病程记录》中记载“张波医师查房记录”,其中“主任医师签名”为张波。
以上为家属手中能够直接发现的涉嫌伪造的文件,相信在此期间还有更多的文件家属无法取得。换言之,医院上班的医生竟能查房、开药、动手术,而医院毫无察觉。更为让人恐惧的是,如果这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事实,那么还有多少患者在这些医生手中致伤、致残、致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部分临时医嘱单
诉求
鉴于以上情况,投诉人向广东省、深圳市两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提出以下诉求,请求有关部门帮助:
一、广东省、深圳市卫健部门成立专门调查组,调查该病例事实,具体如下:
1.张波医生在年1月24日手术当天、1月25日腰椎穿刺当天、1月26日~2月1日的行踪;
2.张波医生在年1月24日是否亲自主持该手术;
3.徐菲医生在年1月24日是否单独主持该手术;
4.徐菲医生在年1月24日是否受聘为“副主任医师”,是否符合“高年资副主任医师”的要求,是否有资格主持年1月24日的四级手术;
5.年1月22日~2月1日期间,签名为“张波”的病程记录、医嘱等文件是否为伪造?
6.年1月24日的手术是否有重大失误,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7.年1月25日的腰椎穿刺术是否有重大失误,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8.年2月10日~11日是否应当抢救而未抢救,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9.调查死者入院期间使用法舒地尔的情况,是否构成用药不当,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手术风险评估表
二、在调查清楚事实的基础上对医院、张波、徐菲进行行政处罚,依据《执业医师法》吊销张波、徐菲执业资格。
三、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要求医院、张波、徐菲在全国性报纸上对投诉人和死者公开道歉。
五、要求医院退还投诉人和死者所有医疗费用。
六、要求医院向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金。
相关部分病程记录
联系方式:
我已委托中伦文德胡百全(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处理投诉事宜,并已向该所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一切有关该投诉以及该医疗事故相关事宜均由该所律师代办。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周力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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